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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對於Fair Value 的定義除了客觀上的「交易各方有能力」與主觀的「交易各方有意願」之外,常會加上一個arm’s length transaction的條件。


 


arm’s length transaction在財會公報原本翻譯作正常交易,這次國際會計準則翻譯,鄭校長建議翻成公平交易,財稅上似乎翻成常規交易。


 


直譯來說:隔著一個手臂的交易,係指交易各方不要靠得太近了,以免有某種類似關係人交易問題,例如以表面交易來掩飾實際動機是贈與,漏稅,移轉資金或是洗錢等目的。


 


鄭校長也提過一個有趣概念,就是既然要一個手臂,也隱含交易各方也不能隔著太遠,因為隔著太遠的話,交易的一方(可能根本打不到對手)對另一方完全沒有影響力,這樣的交易下的價值也不是公平價值。


 


值得注意的是,未來Fair Value的國際財會準則基本上似乎不特別強調arm’s length transaction的觀念,而是特別重視orderly transaction(有秩序的交易?),所未有秩序的交易特別強調是指這個交易不是在交易的某一方被強迫清算或是危急下出售的價格。


 


為何這orderly transaction主要也是金融風暴時,許多商品因為恐慌或流動性問題,一時沒有一個較理想的市場價格,若真用當時市場報價其實可能並不公平,當時的公平價值最為人詬病的就是這一點,所以才有重視orderly transaction的考量。


 


不過感覺上有點像鐘擺,傳統的arm’s length transaction是擔心交易各方走太近,通常擔心公平價值被高估,現在強調orderly transaction是比較擔心公平價值被低估。


 


不知道這樣定義是否有點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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