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IVS(International Valuation Standard)中,管以前教科書上常使用的無套利機會(No Arbitrage Opportunity)定價法稱為:Risk Replication Method,我覺得這種定義是很棒的定義,不過一般傳統財工學者未必贊成。


   為何稱作風險複製?


   舉一個最簡單例子,有個股票目前96元,未來可能漲到120元,或跌到90元,無風險利率是1/9,若一個券商發行以此為標的Call,執行價格是100元,那合理公允價值是多少?


  合理的是10元,怎麼來呢?因為券商在發行這買權時若要避險,應該要借五十四元,買三分之二張股票,這樣加上收的十元權利金,剛好夠。


   如果未來股票漲,他要付20元(120-100),還六十元本利和,但因為持有三分之二值120元的股票,所以剛好夠。如果股票跌,他不用付錢給買買權的人,只要還六十元利息,剛好由三分之二張九十元股票來支應。


   換言之,他要賣這個買權十元才可以,因為他剛好可以因為複製了這個買權(透過借錢買股票),使得他發行這個買權無風險。


  所以稱風險複製。


  然而,複製這個買權,只考慮了市場風險,沒有考慮像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作業風險等,所以對券商而言,他應賣的更貴來完全的複製風險。


  就像複製羊一樣,要完全複製其實是很困難的,複製羊的壽命通常較短,甚至可能畸形。


   所以只用傳統無套利機會的假設複製出來金融商品,也很可能有類似的問題,傳統財工從Black-Scholes只考慮市場風險的傳統來對金融工具定價,如果不從風險複製的角度來思考,未來是否可以作為公允價值評價衡量,實在是很有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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