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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次到大陸參加研討會,有幸和一位同型政府官員交換許多意見,他對於懲罰犯錯的觀點我是極為讚同的。


     他提到有個金融機構有員工不小心在輸入資料時犯了錯,損失了十來萬,稽核部門主動報送主管機關,主管機關重罰百萬,這樣的懲罰其實並不適當,因為一方面員工是無心的錯誤,一方面該機構又主動承認錯誤,於以重罰不是刺激這個機構以後盡量不要誠實嗎。


    這讓我想到以前曾經有一些金融機構為了評估作業風險,大家協議各自貢獻出過去內部曾發生過的疏失資料,但是後來主關機關說要看這個資料庫,於是大家擔心被秋後算帳,這個計劃就不了了之。


    他又提到,有個金融機構最高層負責人,把旗下公司經費大挪移,東牆補西牆,結果被抓到只是小小罰款而已,這樣不是鼓勵大家蓄意坑殺股東嗎。


    所以,在作業風險管理中,如何懲處過失真是一個大學問。曾聽過一個故事,有個公司員工因犯了錯誤讓公司損失一大筆金額,員工引咎辭職,老闆和她說,我花了那麼高的學費訓練你,仄麼可以隨便讓你離開呢?


   法律對於懲罰的考慮因素,大概不外於錯誤嚴重性,蓄意於否以及有無悔意與是否自首等等,而一個機構再從事作業風險管理對於犯錯的懲處,似乎也不外這些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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